泰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kxjs发布时间:2020-10-09浏览次数:1347

泰州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泰院发201756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以及科研实力、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激励我校教师承接省级以上高层次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配套范围

各项经费配套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并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子课题,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课题,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下达的子课题,不予认定。

1.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2. 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江苏省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基金项目等。

第二条  经费配套标准

1. 国家级项目按获批科研经费的120%进行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 省部级项目按获批科研经费的100%进行配套,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 20万元。

备注:

 ①配套比例均以到帐经费为基数,根据合同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经费不予配套。

 ②省(不含外省)部级以上课题,其负责人调入我校后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以实际转入我校财务账户的下拨经费配套额的50%予以配套。

 ③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对项目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处理。

 ④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留学回国人才科研启动基金、人才工程类科研项目不予配套。

 ⑤对于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科研项目,当年分别获得不同级别部门立项资助的,只按最高资助标准进行一次科研经费配套,即不能重复申请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⑥在不超出配套金额上限前提下,配套经费拨付的具体额度还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条  配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 配套经费在下拨经费用完后方可使用。

2. 原则上,项目配套经费至少40%(文科至少20%)用于购置项目研究所急需的科研设备,其余为一般研究经费,用于科研业务费的正常开支,其开支范围和报销程序具体按照《泰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 配套经费如确有人员经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的支出需要,需经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处审核批准,且这两项经费的总支出额度不得超过项目配套经费总额的20%

4. 配套经费仅供项目研究中课题组成员为本校的教师支配和使用,非本校教师不得使用,也不能用于转移支付。对于无故终止的项目,将追回配套经费。

5. 国家级课题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如课题已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经费的50%退回我校,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经费全额退回我校。

6. 我校教师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外单位纵向课题研究,有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户的,视同横向课题进行管理。

7. 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不提管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