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

发布者:kxjs发布时间:2019-10-17浏览次数:1206

泰州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

(试行)

泰院发201756

为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加强学术自律,推进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落实国家相关法规,特制订《泰州学院学术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学术行为基本规范

第一条  充分尊重学术界的积累和他人的学术贡献,自觉遵守学术引文规范。

1.学术研究选题应建立在全面了解相关学术知识背景的基础上,客观评价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贡献,实事求是地陈述本人的学术研究工作。

2.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3.自觉遵守学术引文规范。应注重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介绍、评论、引用和诠释已有学术成果和相关资料、信息等,力求客观、公允、准确,所引用部分不应成为本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二条  学术成果应具有创新性,能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验证。研究人员应自觉抵制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片面追求数量等不良倾向。

第三条  不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必须注明出处。

第四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文字、标点符号和数字。

第五条  立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与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和项目任务书等保持基本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征得资助方同意,并报职能部门备案。各类资助项目成果发表时,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第六条  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不在未作贡献的成果上署名;不接受高于实际贡献的成果署名位次;不请他人代写论文或著作;不以金钱买卖论文或著作;署名者应对相应的研究成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集体合作项目主持人应根据自愿、协商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合理安排好分工与协作,确保参与人的合理权益。

第八条  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在文中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九条  不虚报学术研究成果,不随意拔高学术成果的学术档次。

第十条  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标准和科学程序。

基础研究成果评价应以学术创新和积累为主要尺度;应用研究成果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评价意见应措辞客观、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措辞。

坚持采用同行专家评审、相关人员回避和民主表决等评价方式,并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并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传播不实信息等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推动学术创新和学术繁荣。学术批评应以理服人,以文本为依据,以推进学术研究为宗旨。批评者应正确行使批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权,但不得压制或报复批评者。学术批评和反批评均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不得断章取义或望文生义,应严格避免人身攻击。

第二章  学术违规的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应被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1.捏造或篡改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2.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3.重复发表自己的成果。

4.署名不实。

5.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学术成果或故意夸大学术成果影响力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或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和学术评议、学术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9.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反映我校人员的学术违规行为。收到相关反映后,科研处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并调查取证,聘请专家进行审核。经调查取证和专家审核后,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实成立,应及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保护和鼓励反映学术违规问题的举报人,但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三章  学术违规的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作出相应处理。

1.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将酌情给予处分和处罚。

2.因学术违规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将予以追回或撤销。

3.触犯法律者,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具体学术违规问题的处置,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办法,并报校党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在实施处分或处罚前,应将处理决定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可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诉。若处理决定无法通知当事人,则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处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学校科研处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学术违规的处理期限一般为1—3年。处理期结束后,经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员没有新的违规行为,并有深刻反省和主动纠错行动,经批准后,可撤销对其做出的处分和处罚决定。对继续违规人员,将从严从重加以处罚。

第十九条  如非公开听证或经学校研究批准,关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均在保密范围内,相关人员均不得泄露此类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报职称、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重合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